保险合同的生效机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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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合同的生效机制

保险合同的生效机制是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产生的法律效力,它既是当事人履行合同和享受权利、承担义务法律保障的前提,也是对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经营活动的监督约束手段。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为前提,又以保险合同的生效为标志,缺一不可。

保险合同的生效机制

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

    保险合同必须具备成立合同的条件,即当事人依法成立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。合同的主体、合同的对象和合同的形式缺一不可。

    保险合同取得效力。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后,保险合同才取得效力。保险合同的效力,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之日起产生。保险人承保的期限,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。

   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

      保险条款或保险单明确约定时,按照约定的日期为生效日期。

      保险条款或保险单不约定的,以保险费交纳日为保险合同成立日,保险责任自次日起生效。

      保险条款或保险单不约定的,以保单 delivery(交付)日为保险合同成立日,保险责任自次日起生效。但保单交付前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。

      对于期限类型的保险合同,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。

     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的确定

      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,对于保险责任的承担有直接的影响,我国《保险法》明确规定,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产生效力,因此,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直接决定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第一天,从而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。

      《保险法》对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的确定,采用了以下两种方式:

      明示: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生效时间。

      默示: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生效时间,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则按照法律规定,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产生效力。